发布文号: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1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拟于2007年11月26日至30日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三个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申请单位于2007年11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当地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质环境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资质申请材料报送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三、资质申请表请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
网址:www.mlr.gov.cn
联系电话:(010)66558318
联系人:胡杰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