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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0 生效日期: 2005-10-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农家乐旅馆是以农村特色、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文化及农民住房等资源,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住宿场所。现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管理规章、法规,结合苏州市旅游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凡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余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游者为对象,以盈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农家旅游住宿接待设施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家乐旅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
  (二)地理位置较好环境卫生整洁,设有停车场;
  (三)旅馆布局结构基本合理,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防盗设施,能满足旅游者的吃住需求;
  (四)有从事经营的人员,其中不少于1人以上有参加旅游培训的经历;
  (五)能提供旅游问询、接待、结账等服务;
  (六)能提供旅馆服务项目宣传品、用餐、客房价目表和所在地旅游交通图;
  (七)能提供贵重物品和小件行李寄存服务;
  (八)至少有2间(套)经过装修能适宜出租的客房。


    第二条 农家乐旅馆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农家乐旅馆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应当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意见。
  农家乐旅馆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按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标准评审,达到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颁发全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旅馆服务质量等级”牌。


    第三条 接待服务基本原则
  (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游客的服务要求。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提供黄、赌、毒等违法项目,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接待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
  (二)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
  (三)态度温和,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四)服务热情,诚实守信,宾客至上;
  (五)能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六)应经过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熟练运用;
  (七)接待期间,不得索取小费。


    第五条 接待程序及标准
  (一)热情地向客人介绍本户情况,并礼貌询问客人的要求。
  (二)送客人进入房间休息,并向客人告别。
  (三)如遇客人进出楼层,相逢须笑脸相应,主动招呼。
  (四)农家乐用餐时,应主动向客人介绍农家特色菜肴并根据客人的需求进行安排。
  (五)农家乐餐饮制作应根据客人要求及时采购食品或采摘新鲜蔬菜并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烹制。
  (六)结账,请客人核对账单;收受现金要当着客人面点清;找零时报出找零金额数;结账完毕,向客人表示感谢。
  (七)客人离开旅馆时,应提醒客人带好自己的物品;礼貌向客人道别;及时检查房间有否客人遗忘的物品,发现后及时送还客人。


    第六条 客房管理
  (一)客房应装饰整洁,配置、电视机、床头柜、衣架、拖鞋、烟缸、空调等;居住房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客房、通道应有应急照明设备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客房内干净整洁,窗明几净,无杂物堆放,房间有纱窗、防蚊、防蝇设施。
  (三)客房每日全面清扫消毒一次,保持清洁、整齐,房间配备服务指南(旅游交通图、宣传品等)。
  (四)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一客一换,并洗涤、烘干、熨烫;床上应无异味,无灰尘,无毛发。
  (五)进入客人房间应先打招呼,未经许可不得随便出入,更不得在门缝里窥视客人动静和偷听客人谈话。
  (六)迎客和送客应使用礼貌用语。


    第七条 卫生间管理
  (一)应有男、女分设的卫生间;
  (二)卫生间地面应用防滑地砖,墙面贴砖2米以上,应保持干净无污垢;
  (三)能12小时提供饮用水;
  (四)卫生间内热水器、开关应保证客人使用安全,无隐患,水龙头、马桶、浴缸设备完好;
  (五)卫生间地面、四周墙壁、马桶、洗脸盆、浴缸等每天用洗涤剂擦洗干净。


    第八条 餐厅厨房管理
  (一)餐厅就餐环境整洁,桌椅和餐具配套齐全,照明充足;
  (二)厨房墙面砖应不低于1.5米,有专用的碗、筷、餐具消毒设备和冰箱;
  (三)食品制作应生熟分开;
  (四)厨房四周干净整洁,窗明几净,有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地面干爽无油腻,锅碗瓢盆等摆放有序,墙面砖灶台、脱排油烟机等清亮光洁;
  (五)厨房内纱窗完好,做到无蝇蚊、无蟑螂、无鼠迹;
  (六)厨师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不准在操作时吸烟;
  (七)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加工变质食品,食品须煮熟、煮透,谨防食物中毒;
  (八)餐具(包括刀板、洗碗布)清洁,要做到无油腻、无水渍,洗后严格消毒,做到一刮二冲三洗四消毒;
  (九)自觉接受旅游、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督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安全管理
  (一)入住游客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境外人员入住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二)接待农户应配备1-2只灭火器。
  (三)严禁游客将剧毒、腐蚀、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带入旅馆。
  (四)依照消防法规,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的培训。
  (五)加强值班巡视,并按规定加强对消防器材及旅游设施设备的检查管理,确保设备完好。
  (六)用电必须注意安全,若电器发生故障,及时请专业人员查看修复;安装电器设备,须经专业人员指导把关,寻找安装合适位置。
  (七)认真落实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品或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条 价格管理
  农家乐旅馆服务项目收费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旅游行业管理
  (一)农家乐旅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市(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农家乐旅馆的审批监督管理,旅游、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税务、质监、物价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家乐旅馆的监督管理。
  (二)农家乐旅馆每年应接受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年审复核。对未达标的接待户,提出整改警告,直至取消服务质量等级或经营资格。
  (三)住宿、餐饮、商品等必须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农家乐旅馆的从业人员应参加由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准和服务质量。
  (五)设立游客投诉、咨询电话,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旅游局
20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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