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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8 生效日期: 2007-08-28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0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农产品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现印发《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着力解决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加强兽药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保证兽药质量和使用安全,我部自2007年9月1日至年底,组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特制定《兽药及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市场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疫苗;
  3、兽用注射剂品种;
  4、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剂型:片剂、粉剂、散剂、预混剂。
  (二)重点单位
  1、生产环节
  (1)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疫苗生产企业;
  (2)兽用注射剂生产企业;
  (3)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
  2、经营环节
  (1)兽药经营企业;
  (2)养殖小区统一供药单位。
  3、使用环节
  (1)商品猪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
  (2)肉禽/蛋禽养殖场(存栏300只以上);
  (3)乡镇兽医诊疗所/医院。
  (三)重点区域
  1、兽药经营集散市场;
  2、县、乡、村等基层兽药经营点;
  3、重大动物疫苗经营单位。
  二、整治任务
  1、清查违禁兽药。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
  2、清查假劣兽药。对2006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进行清查、收缴销毁。
  3、加强疫苗监管。加强疫苗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疫苗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发现制售假疫苗窝点,要坚决取缔,从严查处。加强重大疫苗供应单位监管工作,重点核查其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加强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重大疫苗质量检测、生产供应工作,强化重大疫苗批签发、飞行检查、驻厂监督等制度。
  4、清查不规范标签。组织不规范标签清查活动,从生产企业查获不规范标签,要监督企业销毁处理;从经营、使用环节查获不规范标签的兽药产品,禁止经营、使用。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保证疫苗质量和有效供应。
  (二)加强兽药GMP监管和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使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
  (三)规范兽药经营、使用活动,使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证兽药规范经营、安全使用。
  四、组织实施
  (一)农业部兽医局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重大案件督查督办工作。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重大动物疫苗批签发、疫苗质量监测、对定点企业实施飞行检查、驻厂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参与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三)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办省际间违法案件的协查、协办工作。
  五、总体要求
  (一)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各地要结合《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活动,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各项部署、措施,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省、地、县三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整治工作方案。三要严格执法、组织落实,在整治活动中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交叉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法规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把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抓出成效。四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积极会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大整治、查处力度。五是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按照假劣兽药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大案要案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处罚。
  (二)建立报告制度。1、关于报表。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统一要求,每周二中午12点前,将本省兽药市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统一要求(见附表《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周报表》)电子版上报我部兽医局(网址:yzc@ivdc.gov.cn);2、关于典型材料。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注重基层兽药市场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并将整治成效显著、措施得力的典型材料电子版每周五12点前上报我部兽医局;3、关于重大案件。各地发现兽药重大案件,应随时上报我部兽医局,电话:010-64192829,传真:010-64191652。
  六、进度安排
  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12月底。
  1、自查阶段。2007年9月1日,各地启动本方案,截止2007年10月底,组织完成本辖区兽药市场整治自查工作。
  2、省际互查阶段。2007年11月1日~12月20日,各
  地根据我部兽医局确定的省际互查工作方案,组织完成省际互查工作。
  3、总结阶段。2007年12月31日前,各地总结工作,并向我部兽医局分别上报全年和整治方案实施阶段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措施、查处成效(须包含查处成效的各项量化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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