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0]9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0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一)积极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粮食种植品种和区域结构。要减少普通粮食品种生产,扩大专用和优质粮食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改革耕作制度。同时,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调整粮食区域种植结构,在部分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大力发展创汇农业和城郊农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
(二)大力促进粮食转化,进一步发展粮食深加工和畜禽水产养殖业。
(三)1996、1998年,省政府两次调整粮食定购任务,市地间粮食定购任务不平衡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市地内县市区之间、县内乡镇之间仍存在不平衡。各地要抓住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粮源充裕的有利条件,结合调整粮食区域种植结构,在保持粮食定购任务不变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大中城市郊区、定购任务畸重的县市区的粮食定购任务。同时对前两次调整定购任务不落实的要进行调整,落到实处,以确保国家掌握粮源。
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定购品种不变。鉴于大米已是省内军队供应的主要粮源,有大米定购任务的市地要确保完成。
(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做好规划,加强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和落实配套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按保护价挂牌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要继续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农民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交售粮食,以保证储存粮食质量。
(二)小麦、玉米、稻谷系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三大保护价收购粮食品种。未经批准,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也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优质粮食品种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经省政府批准直接入市收购粮食的企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产销合同,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粮食价格政策,所收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三)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落实。
三、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确定的顺价销售原则,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管,对于低价亏本销售的,要依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严肃查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制定鼓励粮食销售的措施,但不得将粮食超储补贴用于企业降价销售的价差补助。
(二)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为实现顺价销售创造条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着力抓好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同时要建立销售激励机制,加快粮食顺价销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规定的作价办法顺价销售。对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对陈化粮的处理,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粮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把库存粮食作为陈化粮进行销售。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处理陈化粮的规定操作。要防止处理时间过于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宽陈化粮的认定标准,变相低价销售。处理陈化粮要有计划地稳妥进行,不能因此冲击市场粮价。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并严格执行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五)由于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
四、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一)粮食收购价格关系到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企业顺价销售,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格,以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粮食优质品种的具体质量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下达。
(三)按照北方粮食主产区协调会议确定的价格水平,做好与毗邻省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防止因价格水平差距过大,造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平等竞争。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压价收购、低价销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对违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的粮源。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二)对进农村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要严格按省计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流通字(1999)1034号)规定,从严掌握,严格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直接入市收购粮食的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购政策,按保护价进行收购;凡发现低价或压级压价收购的,立即取消其入市收购资格。未经批准的其他粮食加工、饲料、饲养、医药等单位用粮,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直接收购供应或实行委托代购。
(三)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各级政府对监管粮食市场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粮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六、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必须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省对市地已经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各地要认真执行包干办法,严格按照省有关改进粮食补贴资金拨付办法的规定,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实际情况,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据实补贴,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市地县要将应拨付的粮食风险基金及时下拨到粮食企业,不得滞留拖延,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和正常经营。要严格执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补贴包干。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坚持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的一些好的做法,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资金需求,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会同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将简易建仓贷款计划发放落实到企业。在资金管理上要根据市场情况,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要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营销自主权,以支持其进一步扩大顺价销售。
二000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