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研]复[1987]3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