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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5 生效日期: 1999-04-15
发布部门: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面实现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我市市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和省政府对市、县定点规划要求,商丘市区设2个定点屠宰厂,分别是市福源食品企业集团公司、睢阳区食品公司肉类联合加工厂;梁园、睢阳两区所属每个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本着同城一地不重复设点的原则,定点1个屠宰厂(场),其他所有生猪屠宰场(点)限于本通告发布后20日内停止一切屠宰加工业务,原持有的相关证明同时废止。

  二、实行定点屠宰后,猪肉及其产品按区域供应市场。经营者上市销售的猪肉及其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的产品,并加盖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依法接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监督。

  三、屠宰税、工商管理费、屠宰加工费、动物检疫费、执法管理费按国家税法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分别由有关部门到定点屠宰厂(场)征收,在市场销售中,零售白条肉及其产品的经营户,不再交纳以上5项税费,任何单位不得重复征收上述税费。

  四、组建市区生猪交易市场和猪肉批发市场,对猪肉经营者和宾馆、饭店、医院、部队、院校食堂等用肉单位,开展批发业务。

  五、市商业贸易局主管全市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和私屠滥宰者,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给予处罚,对拒绝、阻碍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从事肉类加工经营的宾馆、饭店、医院、部队、院校以及所有用肉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准购进非定点屠宰的生猪肉品,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七、过去市政府发布通告或者文件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依本通告为准。

  八、本通告由商丘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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