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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7 生效日期: 2007-09-07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质监综字[2007]18号

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的管理和运行,部质监总站组织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试验检测检查、评定等活动的公平、公正,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组建并管理部试验检测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随机抽取条件。
  (二)专家库组成应统筹兼顾专项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和各相关部门。专业以公路工程、桥梁、隧道、交通工程、水运材料、水运结构为主。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试验检测工作,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文字材料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检查、评定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人员推荐表》,并附学历、职称、主要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级质监机构。
  (三)省级质监机构审核后,推荐报总站。
  (四)交通部质监总站组织审核后确认。

    第六条 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一般情况下,每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
  (二)交通部质监总站可根据专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和特殊需要,及时对专家库进行调整、更新。
  (三)交通部质监总站适时公布专家库专家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查、遴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四)在平时工作中,交通部质监总站经办同志应将专家每次的工作情况及所获得的评价及时记录、归入专家档案,作为专家库人员调整的依据。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交通部质监总站的委托,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相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发现与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交通部质监总站申明并回避。
  (四)对试验检测检查、评定等情况严格保密。
  (五)参加交通部质监总站组织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部质监总站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通告:
  (一)不负责任,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交通部质监总站委托的试验检测工作三次以上的。
  (三)与被评定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定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试验检测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试验检测工作内容的。
  (五)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六)索取或者接受与试验检测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试验检测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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