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1999]65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7号)和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棉花流通新体制的步伐,切实解决我省棉花供大于求、积压严重等突出问题,做好1999年度的棉花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通知:
一、建立主要依靠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新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国家对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不再作统一规定,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优质优价。棉花价格放开后,各地供销社棉花企业必须按照保本销售的原则经营。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和增加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为缓解棉花企业经营困难,从1999棉花年度开始,将棉花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税率由10%提高到13%,与销项税率持平。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认真负责本地区的棉花生产和购销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价格政策,不得干预棉花企业的新棉购销价格。
二、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减少流通环节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证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鼓励纺织企业、纺织产品出口企业及其他用棉单位,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县级棉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棉花加工厂、基层供销社、良种棉加工厂直接采购棉花。努力推进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加强系统内部联合。提倡纺织企业积极创造条件、与产棉区棉花经营单位签定长期的购销合同,建立棉花生产基地,以稳定产销关系。
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证制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证条件及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进行资格审定并严格监督。
鉴于目前我省籽棉加工能力已严重过剩的实际情况,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地一律不得新建籽棉加工项目,更不得生产和使用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经资格认证的棉花收购、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充分利用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现有的收购设施和加工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也要委托供销社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避免搞重复建设。
三、压缩种植面积,调整优化棉花生产布局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棉花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优化棉花生产布局势在必行。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大力压缩我省棉花种植面积。压掉夏播棉及分散、零星棉花面积;产量低、质量差的棉花品种不再种植,以缓解棉花供过于求的状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树立棉花商品意识,及时向棉农传递棉花市场信息,宣传国家新的棉花政策,引导棉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整种植结构。各产棉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兴棉工作力度,搞好优质品种和重大技术的宣传、推广,加强采摘和收购、加工管理,杜绝混入异性纤维,促进棉花高产、优质、高效,以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市场的要求。
四、加强棉花市场管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对个体棉贩或未经资格认证的单位非法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的棉花一律没收。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追回逃漏税款。发现使用小锯齿机、土打包机进行加工的,一律没收并销毁。棉机制造企业除生产棉花检验用的皮辊、锯齿衣分车外,严禁生产、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所有库存小棉机一律封存,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向社会。金融部门严禁向非法收购、加工、经营棉花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生产小轧花机、土打包机的棉机企业和新增轧花项目提供贷款。
五、完善省级棉花储备制度,规范棉花交易市场,促进棉花有序流通
我省作为产棉和用棉相对集中的省份,为防止棉花价格的大起大落,增强政府对棉花市场的调控能力,省政府决定继续实行省级棉花储备制度。省政府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省级储备棉规模。储备棉的收储、轮换、抛售计划以及收购和出库价格,由省计委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制定。省级储备棉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安排专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费用、利息由省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制定。省政府委托省供销合作总社承担省级储备棉管理任务,负责具体组织储备棉的购进、抛售、调运、轮换,并通过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落实省级储备棉的承储单位。省级储备棉棉权属省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河南郑州棉花交易市场作为我省唯一的棉花交易市场,对组织有序的棉花流通十分重要。要尽快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发挥其价格形成和信息传递功能。省政府将利用河南郑州棉花交易市场采购和投放省级储备棉,对全省的棉花供求和价格进行调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河南郑州棉花交易市场正常运行,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
六、加强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公证检验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标准的管理和监督。供销社棉花企业及其他棉花经营单位都必须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收购、加工、销售、储备各环节的棉花质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做好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要严厉打击。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监督指导与行政处罚的关系。逐步推行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从1999年度起,委托省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省级储备棉的入库、出库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省政府掌握储备棉数量、质量的凭证和财政支付费用、利息的主要依据;对经营性棉花实行申报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公证检验不向企业收取费用,检验部门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分清职责,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供销社棉花企业的收购资金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即:收购多少棉花,贷多少款;销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归还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挂帐。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收购资金的供销社棉花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多头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为了切实推动棉花种植良种化,提高棉花质量,国家对良种棉加工厂良种棉花的收购资金予以保证。凡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农业部门良种棉加工厂,经审核同意后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良种棉花的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其他良种棉加工厂的收购资金,由其开户的国有商业银行优先供应。
经资格认证允许收购棉花的纺织企业,其所需收购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供应。为鼓励纺织企业多用国产、省产棉,银行可以按其年度棉花合理库存量安排购棉资金贷款数和贷款期限,并加强监管,实行“库贷挂钩”,防止挪用。纺织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抓紧清理和归还拖欠供销社棉花企业(含农业部门良种棉加工厂)的贷款。1999棉花年度必须归还欠款总额的30%,并分季度执行还款计划,至1999年度末,凡未完成还款任务的棉纺企业,取消其下年度棉花收购资格。
八、加强棉花进出口管理,确保有效的宏观调控
国务院重申,我国纺织工业必须立足于使用国内原料。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棉花进出口继续由国家统一安排,由国家核准的企业经营。加工贸易进口的棉花纳入国家配额管理。采取措施适当扩大棉花出口,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国产棉生产出口产品;对加工贸易要严格台帐管理和核销制度,严厉打击以加工贸易为名走私、贩私棉花、棉纱的行为。我省的棉花进出口和加工贸易进口棉花,要严格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配额管理。
九、深化供销社棉花企业改革,积极探索棉花经营的新路子
各地供销社棉花企业要适应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要求,面向市场,实行社企分开,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要实行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棉花收储和籽棉加工业务与多种经营分开,供销社棉花企业的多种经营要设立独立法人,单独在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占用棉花收购贷款。
要深化供销社棉花企业内部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通过调整收购网点,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要大力发展代理、贸工农一体化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供销社棉花企业是棉花流通的主渠道,要克服当前棉花压库等困难,积极收购棉花,狠抓棉花收购质量,千方百计做好棉花购销工作,在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棉价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使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在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后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方面尽快解决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含农业部门良种棉加工厂)政策性亏损及历史包袱;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银行清收纺织工业企业拖欠的棉花货款;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供销社棉花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十、加强领导,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是1999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做好1999年度的棉花购销工作,对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周密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河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证条件及审批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