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国税征[1998]2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粮食销售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销售发票属普通发票,供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粮食等商品时使用。
二、粮食销售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供跨县、市、区销售粮食业务使用,其基本联次为五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和提货联,金额版位为十万元版,票面规格为190mm×105mm=40开;另一种供粮食企业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销售粮食以及各种粮食复制品、熟食品、副食品和食用油等商品时使用,其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帐联,金额版位分为万元、千元和百元版三种,票面规格为176mm×255mm=18开(具体样式附后)。
三、粮食销售发票按照全国统一的防伪要求印制,发票联统一套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四、粮食销售发票由省局统一组织印制和调拨。各市、地区国税局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分别确定上述粮食销售发票的需用量,填制“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需用量半年报表”,并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省局。
五、粮食销售发票自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届时,从事粮食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原领购的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收缴。
各市、地区国税局在粮食销售发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普通发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