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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1 生效日期: 2004-04-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4]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招商引资工作组《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招商引资工作组
(二○○四年四月六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一历史性机遇,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步伐,推进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我省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机遇,增强招商引资的紧迫感
  (一)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建设沿海经济特区、开发浦东新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着眼,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紧紧把握这一历史性机遇,更加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对于解决我省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我省制造业相对集中、科技教育基础较好、自然资源丰富等比较优势,围绕五大产业基地建设、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资源枯竭型城市接续产业发展,“走出去”、“请进来”,大力吸收外资,提高国外资金在全省投资总额中的比重,发挥外资在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中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二)加快外资进入服务贸易领域步伐。吸引外资银行参与我省地方银行、证券公司的重组,支持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物流业。逐步扩大商业零售、旅游、建筑、交通运输、信息咨询等领域吸收外资,并将部分领域放开试点扩大到市州,进一步降低外资进入的门槛。

  (三)鼓励外商投资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吸引大的战略投资者投资我省支柱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光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现代中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吸收外资的比重,放宽这些产业中对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吸引集生产、加工、营销为一体的跨国公司投资农业,建立现代化农业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积极推进外资进入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外商投资参股机场和地方铁路建设,允许外商控股或收购高速公路。鼓励外商以B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投资城市燃气、供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公交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实施全方位利用外资。立足周边国家和地区,积极承接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产业转移。按照国家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与港澳地区的合资、合作领域,鼓励港澳资本进入我省证券、旅游、会展、中介等服务贸易领域,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三、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六)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不良资产处置,推出一批资产优、效益好、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股权,实施资本运作,以存量换增量,以产权换资金。
  支持列入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国债项目利用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核立项、申请专项贷款和贴息等方面比照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后,在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对老工业基地改造优先剥离原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处理不良资产及人员安置等试点政策。
  对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放开经营范围的限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可兼营其他产品出口的政策。

  (七)推进省级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为外资及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规范化服务。允许外商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购买地方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


四、发挥开发区在吸引外资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在完善“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注重信息、物流、融资、人文环境建设的综合性开发,提高为投资者服务水平,降低外商投资成本,增强开发区对外商的吸引力。
  开发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属省批准权限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取得用地指标后,可以单独报批。

  (九)培育开发区特色,树立开发区品牌,实现以特色招商。进一步发挥开发区孵化功能和辐射作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建设高新技术项目和研究开发中心,在有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形成高新技术和出口产业群。


五、注重引进技术和人才
  (十)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放宽对外商以技术、管理入股的比例限制,鼓励和吸引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分支机构。支持国外研发中心与我省大中型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和联合攻关,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十一)鼓励国外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对引进的人才在住房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优先办理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聘用的中国公民可享受市民待遇,并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创业。留学人员凭有效证件创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并可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及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留学人员在省内落户免收相关费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年限、任职台阶限制;对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执业资格可直接予以认证。

  (十三)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和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六、完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十四)对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银行、外汇部门应给予金融贷款、结售汇等方面支持。外方投资于我省支柱、优势产业,目前仍有投资比例限制的,逐步放宽其外资持股比例。

  (十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对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6000万美元,其新增所得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新增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属省、市州、县(市、区)权限减免的费用,减按70%收取。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凡外商投资符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且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按规定的低限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提供便利服务
  (十八)定期公布有关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规定,继续清理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涉外企业收费一律取消,对收费标准有高低限的实行按低限标准收取。

  (十九)缩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对提交材料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在5日内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在办理延期登记时所需提供的场地证明手续。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禁止一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收费。

  (二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便捷通关。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快建立大通关协调联动机制,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实施“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通过联网报关、网上付税试点、上门检验等各种形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的通关渠道。

  (二十一)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的供应。合理确定用水定额,并视重点企业发展情况给予适当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享受国家电价补贴政策并优先保证电量供应。

  (二十二)发改、商务、海关、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环保、检验检疫、卫生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鼓励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给予最大限度地便利化服务。对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八、建立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长效机制
  (二十三)健全外商投诉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体系。省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责任,对影响较大、久拖不决的老大难案件,要派出联合调查组督办,限期解决,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建立政策法规及投资环境的督查落实体系。通过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落实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地投资软环境和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

  (二十五)实行损害软环境责任追究制。政府各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实施收费执法检查及其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项时,必须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等行为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损失的,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或由所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建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二十六)从2004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招商活动、重点项目的包装推介、招商引资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接待国外重要团组的来访等。各地政府也应视财力情况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二十七)省政府每年将根据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对利用外资先进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各地政府可对有诚信、效益好、贡献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二十八)各地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吸引国外资金做出贡献的中介人给予适当奖励。


十、加强领导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十九)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在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招商引资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招商引资工作组负责协调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各产业组和各市州的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总体规划目标,研究提出各项优惠政策,策划并组织全省招商引资重大活动,促进各项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对全省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综合汇总、指标考核和情况通报,并联系国家有关部门和沿海发达地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三十)建立全省外商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在招商引资中需要统一研究、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促进我省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召开联席会议议定,对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级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要从速办理。

  (三十一)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责任机制。省政府对各职能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省里每年要把招商引资目标分解到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各市州要将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对重点项目要落实到责任人。

  (三十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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