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价金函[1999]011号
郑州市交通局:
你单位《关于营运车辆入市进站(场)经营收取有关费用的请示》[郑交字(1999)22号]收悉。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改善市内交通秩序,加强和完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货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1999)12号]和郑州市交通局、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货运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经研究,同意在市区十个货运市场收取停车费,现将具体标准批复如下:
一、长期停车收费标准
1、三吨(含三吨)以下货车每车每月收取停车费100元;
2、三吨至五吨(含五吨)货车每车每月收取停车费120元;
3、五吨以上货车每车每月收取停车费150元。
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1、三吨以下(含三吨及微型货车)每车每天(24小时)收取停车费5元;
2、三吨至五吨(含五吨)每车每天(24小时)收取停车费10元;
3、五吨以上每车每天(24小时)收取停车费15元。
各货运市场停车场,要切实负起责任,24小时值班,车辆随到随停,要服务周到,使车主来时高兴,走时满意。
三、以上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试行期为壹年。你单位接此批复后,要组织各货运市场到市物价局基金处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