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2-24 生效日期: 1985-02-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民)函〔1985〕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15日(84)豫法民字第3号关于在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遇到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计算期限是否扣除私改时间问题。我们认为:在落实私房改造政策中,如果确属不应改造的出典房屋,当时不能按契约规定期限回赎,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出典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现在产权已经退还,原房主(即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同意你院意见,被改造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 
  二、关于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与我院《意见》第58条是否矛盾问题。处理典当纠纷,主要是根据典当契约的规定办理,只有契约上有典期未注明绝卖已逾期10年或未定典期30年的,才适用《意见》第58条。而你省(81)8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是指典当契约有典期并载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的,按契约规定执行。故二者并不予盾,同意你院对两个文件的分析意见。 
  三、关于“文革”前与解放前借钱借房的两借纠纷能否比照《意见》第58条典当关系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借与典不同,借是一种债务关系,债务人对所借财物只有使用权,并要依约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偿还。鉴于目前借贷问题的尚无时效规定,故不宜比照《意见》第58条作典当关系处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