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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和严格地保护各类森林风景资源是国家森林公园事业的首要任务。但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在公园内进行房地产开发、修建豪华坟墓及建造大型人工设施等不符合森林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背离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正确的开发建设方向,并威胁到森林风景资源的有效保护。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方针,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切实做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工作。
  二、加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国家级森林公园必须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遵循“以人为本、重在自然、贵在和谐、精在特色”的建设理念,坚持以保护自然景观为主的建设方向。对于新批建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对于一直没有编制总体规划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须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加强开发建设的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没有规划不能建设”的原则,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尚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批准前,不得兴建任何永久性建设项目;严禁房地产开发、修建坟墓、建设无文化背景的大型宗教文化设施、建设破坏森林风景资源的大型建筑物、开矿、挖沙、采石、取土、建设开发区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行为,杜绝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对于道路、度假村、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及相应取得征占用林地等批准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对于在建或已建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治理、改造、搬迁或拆除。
  四、严格占用征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管理。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禁止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森林进行非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所有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取得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意见后,才能按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占用征用林地项目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对于瞒报、谎报建设项目以及对森林公园的森林进行非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施工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
  五、加强影视拍摄等大型户外活动的管理。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文艺演出及其他大型户外活动的,必须先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将活动方案报我局审核批准。开展活动搭建的场景或其他设施,必须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场景或设施需长期保留的,应按规定提前办理林地占用征用手续。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近期内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和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开发建设项目,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报我局。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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