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建房字[2004]26号
各市、州建委 (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局、房产局(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并做好房地产统计数据的台帐和原始记录。
二、为满足建立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的需要,从2005年1月份开始,在现有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季度统计报告制度,同时上报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报告。我厅将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信息,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三、完善商品房空置面积统计分组,按空置时间对空置商品房统计指标进行分组:空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请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确保各项统计分组指标能准确、及时上报。
四、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企业资质审查的客观性,从2005年度开始,企业凡不能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所需的企业统计年报、季报等基本统计数据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资质年检和升级的申请。
五、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房地产统计的数据质量。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评审资质等级的规定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企业内部要有健全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网络制度,及时准确完成政府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的规定》,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统计负责人可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执法检查证》,依法对本系统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统计部门要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处理。
附表1:房地产开发情况统计报表(略)
附表2:房地产开发投资和拆适情况统计报表(略)
附表3:房地产交易、租赁、牧业情况统计报表(略)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