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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缓审批山东黄岛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4 生效日期: 2007-08-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7]589号

山东黄岛发电厂:
  你厂《关于山东黄岛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环保设施变更的请示》(黄电生〔2007〕60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曾以《关于山东黄岛发电厂三期扩建(2×6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4〕460号)批复你厂三期扩建工程,明确要求工程采取海水脱硫工艺并安装气气热交换器(GGH)。现该工程5号机组已于2006年10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但未按我局批复要求建设GGH。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你厂拟对6号机组增加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也不可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行。
  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厂于2007年10月31日前做出整改。如逾期不改正,我局将责令你厂三期2×60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
  二、根据你厂环境影响补充变更报告预测结果,取消GGH后仅对6号机组采取脱硝措施,虽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但不能达到我局原批复方案要求。鉴于你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青岛市的环境压力,建议你厂考虑对2台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装置,在重新做出环境影响预测后,按程序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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