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7]589号
山东黄岛发电厂:
你厂《关于山东黄岛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环保设施变更的请示》(黄电生〔2007〕60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局曾以《关于山东黄岛发电厂三期扩建(2×600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4〕460号)批复你厂三期扩建工程,明确要求工程采取海水脱硫工艺并安装气气热交换器(GGH)。现该工程5号机组已于2006年10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但未按我局批复要求建设GGH。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你厂拟对6号机组增加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也不可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试运行。
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限你厂于2007年10月31日前做出整改。如逾期不改正,我局将责令你厂三期2×60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停止试生产,并处罚款。
二、根据你厂环境影响补充变更报告预测结果,取消GGH后仅对6号机组采取脱硝措施,虽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但不能达到我局原批复方案要求。鉴于你厂所处的地理位置和青岛市的环境压力,建议你厂考虑对2台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装置,在重新做出环境影响预测后,按程序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