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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1964年11月9日(64)民优发字第355号、安徽省民政厅1964年11月10日优宋字第1368号请示报告和辽宁省1964年10月9日电话请示均悉。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的旅费报销问题,我们意见: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批准到外地治疗和经批准到外地安装假肢的,他们所需的旅费,包括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在职的按照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标准由所在单位的经费内开支,到达目的地以后的生活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酌情从福利费内予以补助。在乡的,除由所在县、市民政部门按在职的交通费、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核发外,到达目的地后的生活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原则上应由个人负担,个人负担有困难的,也可以由国家予以适当的补助,这些费用都由负责介绍的县、市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中伤口复发治疗费项内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