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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汛期安全储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6 生效日期: 2007-07-16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最近,淮河流域等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洪水及内涝导致部分粮食企业库(厂)区进水,围墙倒塌,仓房受淹,少量粮食被水浸泡,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当前,我国其他地区将陆续进入主汛期,为做好汛期的安全储粮工作,确保库存粮食安全,防止出现重大储粮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认真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各地要在近期开展一次以防汛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下属企业的防汛意识是否到位,领导责任是否到位,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到位,救灾人员和物资是否到位。粮食企业是否已经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山西稷山县粮库受淹造成粮食损失的通报》(国粮办展〔2007〕122号)精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是否已经针对隐患制订了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请各地在2007年8月15日前将本次检查结果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抽查。
  二、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防汛和救援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有关气象和汛情信息,指导企业做好防汛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粮食企业的联系,全面掌握水患区内粮食企业和有水患危险粮食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粮食库存情况。要针对汛情及时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并动员社会力量,帮助企业做好防汛工作。大型粮食企业要发挥设施、设备和人员优势,主动帮助受灾企业做好潮粮整晒等救援工作,减少损失。有条件的地方,要提前将处于水患区域内的库存粮食调出。另外,各地要配合地方政府全力做好灾区粮食供应工作,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三、密切关注粮情变化,确保汛期储粮安全。汛期高温、高湿的气候特点不利于粮食的安全储存。粮食企业要加强库存粮食粮情检查密度,扩大检查范围。检查的重点是高水分粮、新入库粮、露天囤垛存储的粮食。粮食企业要随时关注粮堆有无漏雨、返潮、被水浸泡等现象,一旦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汇总分析本地区库存粮食粮情变化趋势,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避免出现群发性储粮安全事故。
  四、加强现场管理,做好夏粮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工作。收购企业要加强对收购现场人员、车辆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收购现场,防止出现意外伤害事故。要加强现场火源管理,禁止在收购现场、仓房内、储粮区内吸烟,禁止在收购现场、入粮仓房内动用明火。使用新竣工仓房装粮的企业,要加强对仓房沉降的观测,禁止使用未竣工仓房装粮。
  联系人: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林风刚 彭扬
  联系电话:010-63906962 010-63906904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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