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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 2004-08-1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4]1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社会经济文化价值。我省是一个湿地大省,全省湿地面积达5.6万多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26.5%,湿地的类型多样,资源丰富。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一些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湿地面临的威胁和问题依然突出。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保护湿地职能,将湿地保护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在洞庭湖等重要湿地区域,当地政府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洞庭湖、河流和山地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二、进一步摸清湿地资源状况。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本地湿地资源的摸底工作,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规律,为完善本地的湿地保护规划、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同时,要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和权利。
  三、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对涉及向湿地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严审批。各地在今年下半年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50号文件要求,对随意侵占、破坏湿地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专项检查情况年底前报省林业厅。
  四、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最有效的措施,是对自然湿地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主要形式。各地要在摸清本地湿地资源状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对符合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湿地,尽快划建自然保护区;不够建立保护区条件的,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湿地公园。对已经建立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区,特别是在洞庭湖建立的若干处湿地保护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对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给予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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