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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6 生效日期: 2000-04-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农业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黔价调[2000]124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商务局、财政局、农业(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安排,为促进我省食肉市场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服务收费行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定点屠宰行业收费实施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具有一定的区域垄断性,其服务性收费列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级物价局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定点屠宰企业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
  二、全省生猪定点厂(场)每头活猪屠宰服务性收费为:屠宰加工费13元-15元,由屠宰厂(场)收取;屠宰服务费1元-2元,由屠宰厂(场)管理部门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检疫费每头活猪2-5元,由农业畜牧检疫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按屠宰成交额的6‰据实征收(成交额按市场最低价格计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除以上收费外,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行收费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严格按照省定标准予以降低;对现行收费标准低于省定标准的,可维持现行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各地要加强定点市场管理,整顿价格秩序,制止对生猪屠宰行业乱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不得强行规定每头猪收多少。坚决制止乱收费、只收费不检疫、重复收费等不规范行为,严禁摊派税费和搭车收费。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的管理和检查,对违法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请各地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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