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0]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十八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施政能力、实现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并坚持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督办的原则,确保党和政府的政令畅通。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查实情,讲真话,注重工作实效。
(三)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四)坚持保密原则,防止泄密。
第四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省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省委、省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地、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省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进行督查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的职责分工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督办事项,指定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决定督办方式,下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要求和报告时限。
(三)在办理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协调,在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督查,帮助解决问题;对重要事项或久拖不决的问题,要直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
(四)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督办文件或通知,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五)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是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办要求抓好督办事项的落实,报告完成情况,同时要对所属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的施行情况,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的决定》(省发[1997]2号)精神,认真抓好督促检查机构的设置,配备督查干部;省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承办督查事项。
(二)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机构的工作。各级领导要经常听取督查机构的工作汇报,重视督查工作建议,赋予督查机构相应的权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他们能及时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决策意图和领导同志关心的重大问题,有效地抓好督促检查工作。要创造良好的督查环境,鼓励督查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遇到阻力时,要支持他们坚持原则,及时帮助排忧解难。
(三)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督查水平。
(四)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网络,形成正常的联系渠道。
第七条 督促检查的职权
(一)在权限范围内,经领导同意,督查工作人员可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参加政府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工作人员可到有关单位和地区进行调查,直接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需要,督查机构可会同有关单位直接参与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决策情况进行通报,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
第八条 督查事项的办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地、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根据决策精神,及时向领导提出开展督促检查的建议,提供需要督查的内容、重点和方式。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动态,注意跟踪了解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调研,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二)各地、各部门在接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督查文件或督办通知后,承办单位要对照自己的职能分工和督办要求,明确经办机构和人员,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和说明情况。对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事项,要认真做好催办工作。
(三)承办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主动协调督办事项落实中出现的矛盾,加强与协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坚决防止和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坚决防止和克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对因工作失职而使问题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督查机构要深入调研,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秉公督查,依法办事。要及时了解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办法。
(四)督查任务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办理结果。凡公文或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必须按要求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时限的,也要抓紧办理,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省政府各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办结,地、县在15天内办结(节假日除外);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
(五)所有督查事项都必须以正式书面报告向省人民政府反馈办理结果。督查报告必须讲真话、报实情,坚决克服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的现象,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反馈材料要简明扼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并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务信息和督查材料报送格式的通知》(黔府办函[2000]57号)规定的统一格式上报。
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地、各部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对省人民政府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要作为衡量和考核各地、各部门总体工作以及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督促检查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的目标管理,对未完成督办任务的单位在目标考核时酌情扣分。
(三)省人民政府对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好、督办效果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督办不力、报告内容不实、督办事项落实不好的地区、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四)省人民政府建立督办考核评比制度,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