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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商住楼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 2004-11-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4〕20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商住楼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切实加强商住楼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商住楼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商住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商住楼消防安全工作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商住楼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地要组织开展商住楼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商住楼建设和经营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法规和技术规范,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不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和人行通道、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将住宅改为办公场所使用的,要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商住楼、办公楼或综合楼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消防设施,落实各项消防措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省防火安全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商住楼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引发商住楼重特大火灾,造成人员或财产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合理引导商住楼开发与建设。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商住楼开发与建设的宏观调控和正确引导。要综合考虑城市整体布局和功能分区,合理规划商业区与居住区,大力推行“商住分离”,即商业建筑尽可能不与住宅合建,商业区与居住区合理布点规划且相对独立,在居住区内合理配套建设若干小型商业服务网点,在商业区内减少居住建筑的建设,提倡在大型商贸市场群的周边建设配套住宅小区,满足经商户居家需要。
  三、建立商住楼消防安全监管机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共同搞好商住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要合理规划和审批商住楼的用地和建设;建设、消防等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验收,确保商住楼的消防安全。对规避监管、非法建设、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等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查处。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商住楼开发商或物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住宅房屋业主擅自将商住楼住宅改作生产、商业用途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举报,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的形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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