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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 2007-02-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7]4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7年2月2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9.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10%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执行8.5%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合作银行将执行9%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8%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8.5%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现执行7%存款准备金率的农村信用社将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
  五、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10%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 10.5%的存款准备金率。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做好流动性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迅速了解和全面掌握辖内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及近期变动趋势,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合理摆布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个别金融机构暂时性流动性短缺,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再贷款或再贴现予以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此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工作,确保顺利实施,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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