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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 2007-05-2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7]17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总磷含量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请示》(川环〔2007〕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国家排放标准体系及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应执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国家级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适用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的排放标准,因此,其工业废水排放控制应适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适用《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污染源管理的最低要求,如果特定地区由于污染物排放造成环境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依法、按照环境质量达标的要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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