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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庆祝航海日船舶挂旗并统一鸣笛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 2007-06-12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为营造良好的庆祝氛围,现决定:
  一、7月11日当天日出至日落,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挂满旗。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涉海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可参照船舶挂满旗的方式悬挂旗帜。
  二、除在限制鸣笛特殊水域或在港作业的船舶外,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实施统一鸣笛,具体时间为:7月11日上午九时整始,持续时间为1分钟。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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