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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2 生效日期: 2005-12-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5]200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理顺盐业管理工作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盐业行业发展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盐业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盐业管理体制
   (一)切实加强盐业管理工作
   盐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工农渔牧业的重要原料,是人民生活中日不可缺、无可替代的必需品。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的主导措施。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政策,其根本意义就是要保证合格碘盐普及供应,目的在于消除碘缺乏病,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为此,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盐业管理工作,在盐业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为、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实现2010年底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
   (二)建立食盐应急的协调机制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2005)37号)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针对因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食盐供应紧张的情况,将食盐应急预案纳入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建立市食盐应急预案。市贸工局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共同研究制定预案方案,有关涉盐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项的协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形成市政府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社会各方支持配合的有效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我市食盐应急预案。
   (三)建立盐业管理分工协作机制
   盐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市贸工局为市政府盐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盐业办为市政府盐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履行盐业管理职责,并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施对碘缺乏病病情、防治效果的评估和碘盐的监测,以及对工厂食堂、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市盐业办查扣违法调运的盐产品;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严重扰乱我市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事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市各新闻媒体要对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的宣传给予大力支持;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信息和人事等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相关机构设施建设、监督监测和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区政府应依法履行本辖区盐业管理职能。依法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食盐标准生产盐产品,确保盐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盐业调拨计划,保证市场合格碘盐的供应;依法取得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和已办理食盐零售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盐产品,并保证市场供应。

  二、食盐实行专营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加强盐产品计划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盐产品计划申报由具有合法资格的食盐批发企业,根据我市盐产品的供求情况向市盐业办申报,市盐业办审核后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审批和下达我市的盐产品计划。市盐业办根据省经贸委下达的盐产品计划,分解到我市具有生产加工、批发盐产品合法资格的企业,并负责监督盐产品计划的执行情况。因盐业市场供求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可向省经贸委提出调整申请。
   (二)加强行政许可管理
   食盐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特殊商品。根据国家、省规定,对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生产制度,由市盐业办负责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由市盐业办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三)加强食盐储备管理
  结合食盐专营管理的特点、行业发展实际和人口规模状况,制定我市食盐储备规划。应急性和战略性食盐储备,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列入市政府重要商品物质储备计划,按照应急性和经营性食盐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食盐应急性政府储备制度。由市贸工局牵头,与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以保障突发事件情况下合格碘盐的市场供应;经营性的食盐储备,原则上按照正常月销售量的3倍进行储备,所需费用由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市盐业办要加强对食盐经营性储备和应急性储备工作的监管,深圳盐业公司要切实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盐业市场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一)构建我市盐业执法体系
  盐业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执法主体由原深圳盐务局变更为市盐业办,负责全市盐业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盐业市场监管,完善我市盐业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积极探索盐业管理政企分开后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市政府关于盐业执法队伍“全市集中、统一执法”的要求,构建我市盐业执法体制。实行盐业执法协管员制度,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为方便群众举报,提高盐业执法部门快速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探索建立盐业举报110报警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地依法打击盐业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盐业市场监督管理
  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政府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盐业执法要遵循疏堵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巡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形成点面结合的有效监控手段;坚持把盐业执法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违反国家盐业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大力开展盐业法制宣传教育
  市盐业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举报奖励政策。卫生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做到“防治碘缺乏病日”重点宣传和平时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食用合格碘盐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参与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碘盐。

 

  四、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一)做好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以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我市各级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强化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导的措施,按照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确立和完善我市人群的碘营养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
  市盐业批发企业应抓好碘盐的质量工作,确保以合格碘盐供应市场。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卫生、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碘盐出厂前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包装,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上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三)食盐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食盐监管要以保障食盐供应、确保食盐安全为出发点,从源头抓起,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检测工作。市质监部门应加强对食盐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保证食盐的产品质量;市工商部门应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管;盐业批发企业应为市场提供不同人群所需要的合格碘盐和非碘盐。

  五、实行产业规划和引导,推进行业改革和发展
  (一)积极开展盐业产业政策和技术创新研究
  加强促进盐业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满足人民生活需求结合起来,突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产品结构优化,提高产品质量,支持和推进行业技术创新,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二)积极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
  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1073号),按照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的基本原则,研究制定我市推进食盐流通现代化具体方案,推动我市食盐批发企业深化改革和调整结构,建设食盐配送中心,构建食盐分销网络,加强食盐物流信息化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完善我市食盐流通现代化的网络体系。
  (三)加强多品种盐的开发和市场拓展
  加大多品种盐的研制开发力度,改进包装,提高包装档次和品位,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盐产品的附加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多品种盐的市场拓展,引导、培育人们健康时尚的消费观,运用各种营销手段,扩大多品种盐的销售,形成多层次、多用途、多类型、多价位的全新盐产品结构,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20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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