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5]17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法治无锡建设,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法治无锡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无锡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法治无锡建设实施意见》颁布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了具体规划、部署和安排。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认真动员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宣传培训,适时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市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实现“十一五”规划,确保到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确保经济社会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越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和与民争利、失信于民等现象时有发生;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各级行政机关要从进一步推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建设法治无锡的关键环节,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工作任务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确保”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坚持依法履行职责,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着力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大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加快无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工作,确保2006年3月底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下级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的相关执法权限。合理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执法重心要逐步下移到县级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自由裁量的标准和条件进行细化。
(二)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认真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办法》、《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登记、公布、检查和通报等制度和备案工作网络。建立及时反馈审查意见的机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积极探索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启动机制。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前置性审查。
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并严格实施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重点开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解决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行政处罚权、违法或不当执法等问题。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医疗服务、药品购销、企业排污、教育收费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有效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许可、城镇房屋拆迁、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规范和监管;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土地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强化对协议出让土地的监管;细化和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建立药品使用动态监控制度;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实行开放式投资准入政策,逐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行业、公共服务行业和特许经营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信用监督和信用服务体系。对重点领域的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四)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把行政执法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要依法予以公开,特别是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执法公开的重点内容。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认真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编制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网站的质量,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三、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制度建设入手,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深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继续按照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事项,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严格规范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修订投资项目网上申报审批办法,建立项目审批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许可和审批工作机制;继续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府关于行政许可监督、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等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积极创造条件,在项目建设、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
(二)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要把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实现长效管理。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继续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对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公务员的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以及行政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等,依法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民主管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督促公务员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全员培训、专门培训、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要求,加强对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培训。
四、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出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职责分工分解意见,明确工作进度和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保把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认真研究制定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标准,规范评议考核程序,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组织社会公众对依法行政的状况进行评议,将依法行政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把评议结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带有普遍性或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切实加以解决。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构成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规范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重点加强区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乡镇(街道)法制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机遇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为促进我市政治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