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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1 生效日期: 2007-05-3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信部清[2007]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需要,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并不断完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现将调整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的上限标准由20元/号/月下调为5元/号/月。
  二、在停机保号期间,附加在移动电话上的其他业务功能,不得再收取费用。
  三、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电信企业要切实保障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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