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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30 生效日期: 1993-12-30
发布部门: 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使户口管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促进城镇经济建设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做好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全市蓝印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生活基础已转入城镇(包括农村集镇,以下相同)的农业人口,经有关部门批准,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在城镇落户后,按城镇常住人口进行管理,在本市规定的区域内有效的一种户口。

  第四条  实行蓝印户口坚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当地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辖区内的市区、城镇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农村集镇均实行蓝印户口制度。

  第六条  办理蓝印户口的对象:
  (一)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含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胞)的国内亲属和聘用管理人员(含雇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国内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国内居民及其直系亲属。
  (四)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经批准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需照顾入户的内地亲属。
  (五)在我市城镇从事科研开发或受聘的科技、教育、管理人才,能工巧匠及其直系亲属。
  (六)在我市城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七)“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人员以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

  第七条  蓝印户口人员在入学、升学、就业、房屋分配及动迁、征兵、复员退伍安置、生活补贴等方面,与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八条  凡办理蓝印户口人员,均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其标准为:市区每人六千元;市(县)镇每人五千元;集镇每人三千元。

  第九条  农村中非农户口不属于正常分配、调转或“三投靠”的,申请迁入市区或城镇,收取一至三千元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

  第十条  对已具备“农转非”条件,因指标所限未能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如本人同意可办理蓝印户口,不收取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待有“农转非”指标时转为城市户口。

  第十一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由公安部门代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人口增容引起的政府行政机构管理费的增加和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二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全部上交同级财政,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或占用。

  第十三条  申办蓝印户口必须出具以下证件:
  (一)现属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申办蓝印户口人员情况调查证明》;
  (二)本人房屋使用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房屋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四)招用单位或劳动、工商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五)婚姻关系证明;
  (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办蓝印户口程序
  (一)申办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驻街民警调查核实;
  (三)警长在《申办蓝印户口人员情况调查证明》上签属意见;
  (四)派出所所长审查后加盖户口专用章;
  (五)申办人持派出所批准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区到市公安局审批,市(县)镇到市(县)公安局审批
  (六)申办人按规定交纳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
  (七)承办部门开具《户口准迁证》;
   (八)申办人凭《户口准迁证》迁移户口。

  第十五条  蓝印户口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蓝印户口《常住人口登记表》、蓝印户口审批材料、蓝印户口落户手续由公安部门实行专籍管理。

  第十六条 蓝印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页的样式、规格、格式与城镇常住人口相同,颜色为蓝色;在第一页“签发机关”下加盖“营口市蓝印户口”戳记,“四项变动”(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单独进行登记。蓝印户口章为长方形章,印油为蓝色。

  第十七条 蓝印户口人员,在人口统计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统计。迁出我市规定地区时即恢复原户口性质。

  第十八条 蓝印户口妇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户主持出生证到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蓝印户口。在适用地区以外农村收(抱)养的婴儿(或学龄前儿童),符合收(抱)养规定的,由收(抱)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并按规定交纳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后,登记为蓝印户口。

  第十九条 直系亲属投靠蓝印户口人员的,按规定交纳城镇人口增容配套费后,给予登记蓝印户口;蓝印户口人员被逮辅、劳动教养后释放、解教的可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蓝印户口,落户地点改变不超出蓝印户口有效范围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出具蓝印户口证明后,应登记蓝印户口。

  第二十条  蓝印户口人员在市区内迁移变动的,户口证件转递和报卡与城镇住人口相同,但必须在备注栏内加盖蓝印户口条章和户口专勤名章;居民身份证的申领、补领和换领同城镇常住人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市(县)、区在此之前自行制定的有关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认真做好与本规定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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