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6]7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
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进一步规范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特制定本意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含改制时以土地资产弥补企业负资产并取得出让土地证)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二、以划拨方式(含优化配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经评估和确认后,应先划入市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户。其中,10%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90%转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整办”)专用账户,用于企业搬迁。
三、租赁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和确认后,应先划入市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户。其中,20%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80%转入市调整办专用账户,并根据企业租赁期限的长短和搬迁难度大小等因素,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经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其中的10%-50% 作为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进行技改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奖励等,其余由市调整办统筹用于工业布局调整工作。
四、经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计划的搬迁企业,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