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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4 生效日期: 2006-02-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6]7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
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进一步规范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特制定本意见。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含改制时以土地资产弥补企业负资产并取得出让土地证)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全部用于企业搬迁。
  二、以划拨方式(含优化配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经评估和确认后,应先划入市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户。其中,10%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90%转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整办”)专用账户,用于企业搬迁。
  三、租赁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和确认后,应先划入市财政国有资本收益户。其中,20%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80%转入市调整办专用账户,并根据企业租赁期限的长短和搬迁难度大小等因素,由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并经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将其中的10%-50% 作为政府鼓励和扶持企业进行技改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奖励等,其余由市调整办统筹用于工业布局调整工作。
  四、经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市区工业布局调整计划的搬迁企业,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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