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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办发[200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围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逐步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组织机构、研究制定了政务公开框架结构、初步规范了政务公开内容、丰富拓展了政务公开形式,逐步形成了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有效开展了行政许可工作,扎实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为《两办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为《国家林业局意见》),我局研究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管理、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逐步实现林业科学民主决策,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大力提高林业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大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了积极落实这一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强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开展林业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要求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又强调指出:“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体现在执政实践中。”当前,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对林业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行林业政务公开,有利于增强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定政策、办事情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呼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确保林业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自觉服务人民群众。推行林业政务公开,有利于在制定林业大政方针、发展战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充分兼顾不同层面的利益需求,确保林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别是当前,林业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只有把林业改革与推行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使人民群众了解林业改革的意义,领会林业改革的精神,支持和推进林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行林业政务公开,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施政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参与林业建设。推行林业政务公开,增强林业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把林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积极开展林业政务公开工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一方面,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始终高度关注,党的十六大对此做出了明确部署,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也多次提出要求。对于中央的各项决策和部署,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包括普通百姓积极参与林业建设的热情空前高涨,急需了解和掌握林业发展大政方针和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各类施政行为。各地、各司局、各单位一定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林业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我局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地、各司局、各单位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司局、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尚未成立领导小组的地区、司局或单位,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指导政务公开各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林业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三、合理界定局政务公开的范围,进一步突出公开重点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都要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积极真实地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一要突出行政审批行为、政府决策行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职能情况的公开,逐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二要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逐步将政务公开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三要按照《保密法》要求,合理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特别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同时,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要对因公共安全、经济稳定等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事项,要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通过依法进行的合理评估,决定是否公开,既要防止因不公开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也要防止因公开不当损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事件的出现。
    四、大力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规章制度不健全是导致政务公开随意性较大的主要原因。为此,要按照《两办意见》和《国家林业局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林业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力争年内出台《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规范林业政务公开操作程序。重点要建立健全五项制度:一是预先审查制度。各地、各司局、各单位决定重大事项,都要按照《两办意见》和《国家林业局意见》要求,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要通过预先审查,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和时限,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真实、及时有效、快捷便民。二是主动公开制度。凡林业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与参与的事项,各地、各司局、各单位都要及时主动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部门、司局或单位所属上级林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三是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宜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及公开的对象,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及工作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公开的答复。确定不能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四是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要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部门政风和林业行风的范围,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促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各地、各司局、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及时总结政务公开工作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出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制度规定,逐步把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化建设轨道。
    五、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扎实开展
    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不落实,将会形同虚设。各地、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政务公开督促检查活动。在督促检查中,要对照《两办意见》和《国家林业局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看看哪些落实了,哪些没有落实,没有落实的原因是什么,并研究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要将是否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政务公开开展得好的地区、司局或单位,要鼓励他们积极探索创新,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巩固和扩大已取得的成果,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对工作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切实加以解决。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坚决纠正;对搞假公开、虚公开,欺上瞒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各司局、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工作,确保林业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主动性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对我们来说,政务公开尚属新生事物,需在探索中积累,积累中完善,完善中提高。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情况不定期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调研小组进行林业政务公开专题调研。各地、各司局、各单位也要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在进行其他专题调研的同时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调研。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到底哪些是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普遍关心的问题,哪些工作环节最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及时梳理和调整政务公开内容,完善政务公开形式,提高林业政务公开水平。要加强林业政务公开理论研究,特别是对林业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林业政务公开的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政务分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推动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健康发展。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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