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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 2007-12-26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7]3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的规定,经研究,授权各证监局对本辖区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层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依法进行核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各证监局辖区的证券公司或住所地在各证监局辖区的个人依法申请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分别向相关证监局提出申请,由证监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次授权后,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全部由证监局审核。各证监局应当高度重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向辖区证券公司转发本授权决定,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和制度,形成受理与审核环节的制衡机制,并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流程、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要求、批复文件等有关行政许可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更新工作。
  三、各证监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公平、公正地完成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核工作中严格遵守监督、制衡制度。
  四、各证监局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持续监督管理,督促其恪守诚信、勤勉尽责,促进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五、审核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各证监局不得自行变通处理。
  六、证监会对各证监局履行任职资格审核职责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七、证监局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任职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核准任职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的,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四 条的规定,由证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2008年1月1日前证监会受理的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按原有规定依法办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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