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5]13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分局: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征收范围发生变化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财综字第61号和财综字64号文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强化对“两金”的征收管理。为此,现对我市有关“两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金”的征收管理,由各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征收范围、征收率、计征方法,仍执行[94]财综字第64号文件。
三、各税务部门要严格按征收范围进行征管,不得出现遗漏。
四、对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的,凡未报减免手续或虽报减免手续未获批准的,一律将所欠“两金”补缴入库。
五、因特殊原因需办减免“两金”的企业和单位,提出申请,经基层税务部门审查后,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