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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19 生效日期: 1991-08-1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91)民他字第2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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