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发[1995]第10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国税发[1995]065号、077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二[1995]038号文件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要带头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凡个人所得达到应税标准的应由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按规定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再定额扣除100元后征税。此外,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贴、误餐费不征税。其他补贴、津贴包括特殊行业的补贴、津贴不予扣除。对与任职有关的各项补助费和其他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征税。
按税法规定,并与市地税局协商,各单位代扣税款于每季终了后七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局解缴入库。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