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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0 生效日期: 1995-07-20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化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组织机构代码,是大连市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的在全国范围内拥有 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走标识。
   组织机构代码,分法人代码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代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分支机构代码。

第三条 大连市技术监督部门是我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贯彻有关国家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指导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代码管理部门的代码管理工作;划分并分配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代码管理部门法人代码区段和法人分支机构代码区段;对申办代码的组织机构赋码并颁发代码证书;建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市技术监督部门所授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申办、发证和监督管理及建立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民政和机构编制主管机关,应密切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申办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均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二)经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核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组织机构,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文件向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办代码证书。其中属于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申办;属于县(市)区级以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申办。经审核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单位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七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在按法定程序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骨内,持变更证明到原办理代码证书的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领变更后的代码证书,交回原代码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其主要负责人应自批准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办理代码证书的管理部门办理废置代码证书手续,并交回原代码证书,注销其代码标识。

第九条 单位代码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办理代码证书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市级报纸声明作废(注明正副本数量)。登报一个月后,凭单位和登报证明到原办理代码证书的管理部门补办代码证书。

第十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组织机构应在代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代码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原颁发证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的申办、变更、补发、换证,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书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办理下列手续时,必须如实填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在银行系统办理开户手续;
  (二)实施新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和各种普查等;
  (三)申办税务登记和变更;
  (四)申办《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申请办理车辆牌证;
  (六)申报基建投资立项;
  (七)申请财政拨款、专项费用、划拨外汇、工资基金以及办理财务结算;
  (八)申请进口设备、材料和有关商品;
  (九)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十)填报住房公积金报表;
  (十一)申报国有资产产权年度登记和开办、登记、变动、注销登记;
  (十二)申办“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计量法实施管理手册”、“产品质量认证”、“商品条码证书”等;
  (十三)国家规定其他需要使用代码证书的。
   单位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其所涉及的金融、税务、计划、工商行政、财政、人事、民政、统计、房地产、劳动、国有资产、经贸等部门,必须认真查验单位代码证书。具体应用范围和应用办法,由上述应用部门与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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