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2000]16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取职工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即“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扣除”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