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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期限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10-09 生效日期: 1963-10-0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63)法研字第128号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电报已收阅。关于房屋典当时效问题,各地法院都是根据典当关系的时间,证据,土改时产权确定的情况,当事人的生活需要及经验情况,以及本地的群众习惯等进行处理。过去和现在对典当时效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因为典当关系十分复杂,所以对典当时效问题一时也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希你们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和办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总结并提出你们的处理意见,直接报请党委或上级法院研究解决。此复。 
 
 
神木县法院关于典当时效问题的电报 
 
  陕西神木城关在最近几年内房屋回赎问题一直上升,大部分是解放前出典的,典期已四十多年,而最短年限在二十年以上,其中个别出典人原来还系承典别人的,对此我们不够明确,有无年限的限制,希速电复。 
 
 
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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