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6]第90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国办发[1996]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应缴税款有关定额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1、各基层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人力,根据本单位实际,按行业和经营规模进行深入细致的典型调查,为重新确定销售额取得第一手资料。
2、做好定额评定工作,重新履行定额手续。根据调查材料,按照定额评定程序填好定额评定表,征纳双方签字盖章,做为今后征税依据。对过去定额明显偏低的业户要适当上调。典型调查、定额评定工作于六月三十日前结束。
3、定额评定表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19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