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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回采率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8 生效日期: 2006-01-1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3号

九台市、二道区、双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精神,我市开展了对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经过前一阶段的工作,尤其是国家检查组的抽查和评价,我市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回采率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水平,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炭回采率工作的重要意义。煤炭是不可再生的主要矿产和基础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市是耗煤大市,每年缺口在700万吨左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缺口将越来越大,因此,要把重点勘查、合理开发、提高综合利用率做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实,要从体制上、制度上、科学技术等方面不断完善,努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决定成立煤炭资源回采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具体落实,做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检查、统一行动。

  三、对于在前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矿山企业组织机构、资源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档案不健全、缺少专业技术人员、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落后等问题,进一步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弄虚作假隐瞒矿山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地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规定以及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各项制度,使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加强对煤炭矿山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加大日常监督管理的力度,健全矿山企业组织机构,积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引导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各级监管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跟踪检查、定期抽查,杜绝采厚弃薄、采易弃难、不按开发利用方案施工等现象的发生。

  六、进一步完善储量动态监测体制建设,完善年度储量审核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储量计算台帐,督促企业积极履行储量核销手续,加强储量监督管理。

  七、严格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形成煤炭矿山企业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激励机制,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核定开采回采率,按照开采回采率系数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激励煤矿企业主动提高回采率。

  八、加快煤炭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进度,在非国有煤矿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基础上,加快对已改制的国有煤矿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步伐,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调控手段,增强煤矿提高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紧迫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长春市煤炭资源回采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学战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毅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洪珠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成员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韩 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薛文革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下设办公室在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成员兼任。

  十、长春市煤炭资源回采率监督管理专家组
  张宁克  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靳继承  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王 敬  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地质高级工程师
  胡耀东  市煤田地质勘探队 地质高级工程师
  刘绍军  市煤田地质勘探队 地质高级工程师
  白学刚  市煤田地质勘探队 地质高级工程师
  李 哲  省第一地质调查所 地质高级工程师
  李长庚  省第一地质调查所 地质副研究员
  李石存  省第一地质调查所 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苏 林  省第五地质调查所 地质高级工程师
  于家明  省第五地质调查所 地质高级工程师
  张忠祥  省煤矿设计院 采矿高级工程师
  刘鹏举  省煤矿设计院 采矿高级工程师
  李其森  省煤矿设计院 采矿高级工程师
  李斯文  省煤矿设计院 采矿高级工程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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