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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7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本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集喀斯特峰林、峰丛、峡谷、溶洞、湖泊及地下河系统等自然形态景观和洞寨、少数民族风情、民间艺术等人文景观为一体的重要风景名胜区,由穿洞景区、大河景区、黄家湾景区及相关景点组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风景区所辖的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风景区保护、开发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应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依法对风景区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做好工作。


    第七条 对风景区保护、建设和开发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设置风景区永久性界桩,标明界区,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入口标志。


    第九条 各个景区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天然林区、重要地质构造、少数民族文化遗存和传统居民,应建立档案,悬挂保护标志,严格管理。


    第十条 在风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违章建筑;
  (二)毁林毁草开荒、乱砍滥伐;
  (三)盗伐、毁损古树名木,采挖珍稀物种;
  (四)污损、毁坏文物;
  (五)敲毁喀斯特溶洞沉积物或毁损人文景观;
  (六)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和栖息动物;
  (七)炸鱼、电鱼、毒鱼;
  (八)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九)在景物上刻划、涂写;
  (十)放火烧荒,乱丢烟头;
  (十一)破坏、毁损风景区公共、安全设施或者擅自移动、毁坏风景区标志、界桩;
  (十二)其他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风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烧窑;
  (二)围填堵塞水源、湖泊、河道、滩涂;
  (三)采挖苗木、花草、药材;
  (四)燃放篝火、野炊、野灶;
  (五)设置、张贴广告;
  (六)建造坟茔。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盲谷景点的允许容量,额定游人规模,并予以监督。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盲谷景点。


    第十三条 在穿洞景区和大河景区使用机动船只,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工矿企业,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和村寨建设应服从总体规划。
  对景区内已建的居民建筑,确有损害自然景观、妨碍风景区保护的,应予迁出。


    第十五条 风景区的各类建筑和设施,应突出民族风格,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带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有效措施,搞好格凸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风景区25度以上的坡地以及分布在重要景点上的耕地应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和封山育林。
  在风景区内推广沼气适用技术,采取综合节柴措施,解决风景区内居民的燃料问题。


    第十八条 风景区应规划适当面积作为放牧用地,禁止在主要景点放牧。
  风景区农田基本建设应推行生物梗梯化技术,减少对景区植被和景体的破坏。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或乡(镇)应加强格凸河上游河段的水土保持治理和生态保护,安排建设项目不能影响风景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风景区保护和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谁投资谁受益,并享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发优秀民间工艺、民间文艺和风味食品;鼓励和支持风景区居民生产、经营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产品,从事民族风情服务活动。
  对生产、加工民族工艺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风景区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和规划审查;
  (四)维护风景区的公共设施和社会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搞好风景区的宣传,开拓旅游市场;
  (六)合同有关部门发掘和利用民间传统文化,提高风景区旅游的文化内涵;
  (七)为风景区经济发展搞好协调和服务;
  (八)行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村寨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配合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区开展经营、游览、娱乐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服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进行经营,应先取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许可,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经营范围内亮照营业。
  风景区内的服务行业,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并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应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对尚未探明的地下溶洞和险峻景点,要设置警示标志和禁游设施,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进行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资源使用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以外的收费,相对人有权拒绝交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景区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举办演出活动或进行科学考察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风景区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中心景区乱搭乱建,或者擅自延伸经营场所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三)项的规定,采挖珍稀物种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四)项的规定,污损文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五)项、第 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破坏,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九)项、第 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十)项的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 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迁出,恢复环境原貌,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第 十八条规定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取火器具;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导致景体污损或毁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处罚以外的其它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位于自治县东面,北起座马河、花坡、大塘、上苑至板当一线,南抵上格井至打饶一线,西靠磨莎、岜易、关口一线,东接板当下格冗、关上、克混、关口寨、天星桥、竹林寨一线。风景区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面积共90.2平方公里,包括:
  (一)穿洞景区:总面积26平方公里,含洞穴大厅、古地下河遗迹、响水洞、燕子洞、洞寨和盲谷原始丛林等主要景点;
  (二)大河景区:总面积14.25平方公里,含星星峡、岩溶湖、大河民族村寨、洞葬等主要景点;
  (三)黄家湾景区:总面积31平方公里。本景区景点以水域、港湾、孤岛为主;
  (四)其他在景区内的独立景点。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面积为99.2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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