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收费函[2001]160号
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办手机呼等业务的报告》(豫移[2001]16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等《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手机呼等业务资费
1、手机呼资费按现行的呼叫前转业务资费标准进行计费,最高限额为每户每月6元,6元以下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不含在国际漫游情况下发生的费用)。
2、全球呼使用费为每户每月8元(不含在国际漫游情况下发生的费用)。
3、移动秘书使用费为每户每月8元。
二、你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由用户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批复自2001年6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