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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废止《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标准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吉府法[2006]2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切实纠正抽象和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改善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6]39号),经省政府授权,决定废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地方标准(DB22/398一2005);同时,《松原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松政发[2005]9号)、《白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白山政令[2004]26号)、延边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2]7号)、白城市地震局、发改委、质监局《关于公布使用〈白城市地震参数区划工作图〉的通知》(白震发[2006]1号)等地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文件,一并予以废止。以上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其他地方和部门制定的与此相关的文件凡与上位法相抵触也应自行废止。
  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建设工程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中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内容,是对省人大和省政府的授权,应由省人大、省政府就此作出规定,其他各级政府和部门均无权就此问题作出规定或解释。以上废止的文件均含有越权界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内容,因此是违法、无效的。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不得越权制定新的相关规定。各市州政府法制部门要将文件处理情况在四月二十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以便我们汇总后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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