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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烟叶生产购销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 2004-12-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4]58号

各市州及产烟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优做强我省烟叶产业,按照既要控得住,又要稳得住的要求,确保烟叶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2005年烟叶生产购销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烟叶生产布局。积极扶持一批优势产区,种植、收购计划继续向生态条件好、生产投入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重点产区集中。重点产区要努力实现规模种植,湘南、湘中和湘西北的非重点产烟县市要坚决压缩年收购量在5000担、4000担、3000担以下的乡镇,并进一步优化种烟丘块和农户。

  二、严格执行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各产区要按照国家计划在烟叶移栽前与烟农签订产购合同,合同要根据收购量和当地正常年份单产水平约定种植面积,明确生产扶持政策和收购等级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种植面积不足3亩、烤房不合标准和上年度签订了产购合同而没有履行合同的农户(自然灾害除外)不予签订合同。对无合同种植的烟叶,烟草部门一律不予收购。

  三、加强基本烟田建设与保护。各产区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烟草局关于基本烟田规划建设与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号)精神,加强基本烟田规划建设与保护,形成以烟为主的农业综合开发,实现烟叶与其它农作物的协调发展。要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国土贮备总体规划,加大投入;烟叶特产税的15%用于加快烟水、烟路、烤房等生产设施建设。产区烟草公司按每担上中等烟叶30元的标准从调拨价中提取配套建设资金,用于烟水、烟路、烤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四、加大对烟农的烟叶生产投入。烟草公司对烟农的生产投入要以物资形式兑现,不能支付现金。按实际收购量三价区(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常德市、怀化市)每担上中等烟叶140元、每担下低等烟叶120元,其它产区每担烟叶(含下低等)120元,提供肥料、农药、农膜、煤炭和烟苗等,实行产前承诺并到位物资,产后结算兑现。

  五、继续加大厂县联办优质烟叶基地的力度。种植、收购计划要适当向厂办基地倾斜。基地产区要进一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做到按卷烟配方要求组织烟叶生产,不断提高烟叶质量,优先保证省内烟厂的原料需求;非基地产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吸引省内外烟厂来联办基地。挂钩烟厂要根据基地的烟叶质量和基础设施状况,加大对基地烟水、烟路、烤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基地县市政府、公司、工厂协商确定。烟厂的生产投入进入调拨价核算,调拨价上浮幅度超过15%的由省烟草专卖局统一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批。各产区烟草公司调拨价上浮部分原则上都应用于生产投入。用于扶持烟农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投入进入生产经营成本核算。

  六、继续实行烟叶质量和市场管理奖励政策。经省质检组抽查,等级合格率不低于80%的产区,从每担上中等烟叶中提取5元奖金,由市州政府掌握,用于奖励为烟叶生产、收购和市场管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穴包括烟草部门?雪。

  七、烟叶技术改进费、收购站点建设费、烟叶管理费继续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烟叶生产购销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7号)的规定执行。

  八、按照销售收入计征的防洪保安基金只在产烟县市区一道环节征收。

  九、烟叶检疫在生产环节进行,购销加工环节免予检疫。

  十、晾晒烟参照烤烟的生产购销政策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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