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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1 生效日期: 2006-07-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物业办及各物业企业:
  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解决困扰我市物业管理中的一些矛盾,完善我市的物业管理制度,经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依据《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确定后,物业企业一个月内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确认手续。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包括前期物业介入)的物业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和物业服务内容,核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按临时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协商,难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双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构成核定收费标准。
  4、超出最高指导价格的物业服务收费,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5、为鼓励先进,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凡被评为市级以上的物业管理示范或优秀小区,物业企业在征求业主大会同意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价格浮动。

  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6、收费标准确定后,物业企业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带有强制性的费用,业主需要物业企业提供合同以外特殊服务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7、根据长府办发《关于加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40号)精神,各物业企业在收费前,须按规定时限,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办理物业服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否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服务费。
  8、各物业企业要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收费,要在其服务区域内的主要出入口或收费地点,设置由长春市发改委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并设立《物业服务收费意见簿》或投诉箱,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9、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业主同意,可延长收费期限并在合同中注明,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0、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需物业企业代收,代收的手续费由委托方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个人负责清运的不收费,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按15元/立平方米收费,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抵押金。
  12、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物业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抽查审验制度,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相称,或擅自改变政府定价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吊销其服务资质。

  三、关于其它
  13、我市非住宅物业服务价格,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物业企业应将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构成等资料报市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14、其它有关物业服务或收费问题按《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15、此前我市制定物业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一日
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
                                        编号:
┌─────────┬────────────────────────────────┐
│ 小区名称及地址 │                                │
├─────────┼──────────────┬───────────┬─────┤
│  物业企业名称  │              │    服务等级    │     │
├─────────┼────────┬─────┴─────┬─────┴─────┤
│ 物业企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小区面积   │        │    绿化面积    │           │
├─────────┼────────┼───────────┼───────────┤
│   小区户数   │        │   小区人口数   │           │
├─────────┼────────┼───────────┼───────────┤
│  小区建筑面积  │        │           │           │
├─────────┴────────┼───────────┼───────────┤
│    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
│                  │           │           │
├──────────────────┼───────────┼───────────┤
│                  │           │           │
├──────────────────┼───────────┼───────────┤
│                  │           │           │
├──────────────────┼───────────┴───────────┤
│物业公司意见: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大多数业主)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建委物业办确认小区业主委员会意见: │房地局物业管理处意见:            │
│                  │                       │
│                  │                       │
│          年 月 日     │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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