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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对收取录取费、办证费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3 生效日期: 2000-08-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275号

贵州工业大学
  你校《关于代省成招办收取录取费和适当收取新生部分办证费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教通(1997)84号文件明确规定:“成人高等院校录取费,由招生院校交省成人招生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0)518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新的学费标准均含录取费、实验费……”。因此,成人高等院校录取费、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录取费,由招生学校从学费中支出,交省成人招生办公室。

  二、新生办证成本费问题。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规定:“高等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标准,……。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因此,不再考虑新生办证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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