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213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问题的函》(粤教考[2001]5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为减少收费项目,将中学报名考务费改为“考试费”,并入省政府已批准的教育部门收取的“考试费”项目中。
二、将按每生收费改为按每生每科收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科不超过10元,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幅度内核定。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