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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建立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申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凡涉及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市规划局申报,以便统筹安排。现通告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其它确需开挖的道路(路段)每年只准集中开挖一次。
2.需开挖道路修建管线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规划局申报年度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经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查批准后,确定本年度可开工建设项目。
3.当年未按规定申报建设计划的单位,一律不准开挖城市道路。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局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