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检[2000]297号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秋季中小学校、杂费标准调整后,全省在执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上有所好转,但也发现一些学校继续收取省政府批准不再收取或省已公布取消的收费以及新的乱收费或重复收费,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纠风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全省高校、城、乡所有的中学(包括初中、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小学。
检查的重点:二000年春季招生以来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各种乱收费及择校、择班生收费问题。
检查的具体内容:
1.高等学校未按规定提取经费用于减免贫困生的行为;
2.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4.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分段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5.不停止执行国家、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
6.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的行为;
7.跨学期提前预收学杂费的行为;
8.强制收取保险费的行为;
9.违反规定向学生摊派订阅各种读物(报纸、杂志、课外书籍等)的行为;
10.其它乱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时限和时间
主要检查2000年春季至2000年秋季学生入学以来的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时间:2000年9月20日至2000年10月20日结束。
三、检查的方法
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检查工作由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物价局会同当地教育部门、监察部门、纠风办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检查所负责实施。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1.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改革意见和通知》(黔价经(1999)250号)
2.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87号)
3.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五、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1.对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其它乱收费行为,凡有举报必须严肃查处。
2.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在检查中要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及广大家长提供线索。由于检查时间短、任务重,请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3.对查出的违法所得,要尽量退还学生及其家长,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予以没收,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4.各中小学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凡弄虚作假、不予配合的,按国家计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办法》从严处理,同时提请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并公开曝光。
5.加强对这次收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地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要全面开展学校收费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6.检查结束后,各地(州、市)物价局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0年11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省物价检查所。
附:政府主要取消的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取消的中小学校收费((93)财综字第173号 1993年12月28日)
1、课桌椅购置、维护费;2、仪器设备购置、维护、管理费;3、电教设备管理费;4、校舍建设、维修费;5、校园卫生绿化费;6、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7、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8、选班费;9、留级费;10、转学调档费;11、签发毕业证书费;12、勤工俭学费;13、学生军训费;14、向学生收取的赞助费(社会自愿捐资助学的除外)。
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取消的中小学校收费((94)黔财综字第3号 1994年元月31日)
1、公物押金;2、电教费;3、设备修理费;4、特长班、重点班集资费;5、实验费;6、非住校生水电费;7、补课费;8、烤火费;9、学籍管理超编费;10、转学手续费;11、向学生直接收取教育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应由有关部门向农户征收);12、向学生收取治安费;13、向学生收取保卫费;14、防疫费;15、团队活动费;16、课桌凳(椅)购置、维修费;17、仪器设置购置,维修、管理费;18、电教设备管理费;19、校舍建设、维修费;20、校园卫生绿化费;21、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证金;22、校内课程测验、考试费;23、课堂学生竞赛费;24、学习达标费;25、优秀学生奖励费;26、选班费;27、留级费;28、转学调档费;29、签发毕业证书费;30、学生学籍、档案管理费;31、教学、教师批改作业费;32、教学研究费;33、教职员培训费;34、勤工俭学费;35、学生军训费;36、对学生的各种罚款(损坏公物照价赔偿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