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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3 生效日期: 1999-02-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监发[1999]25号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9] 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局以及劳动监察机构要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与我市目前正在进行的做好春运期间的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年检工作以及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予以安排,在组织实施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中要特别注意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监察。

  二、在对重点用人单位使用民工情况检查的同时,要继续落实我市”职业援助计划”,运用劳动监察执法手段为我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辟就业岗位。
  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好涉及民工的有关招用、工资、劳动合同及职业介绍等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三、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要把有关开展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的情况以书面材料随同《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统计表》于1999年3月31日前一并报送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附: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文劳社法司发[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8] 138 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劳社厅发 [1998] 23号)精神,促进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切实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进行主动监察。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力输入地区的用人单位遵守在1999年3月底以前不得新招收零散农村劳动力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及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中介活动等情况。对私招乱雇农村劳动力、克扣拖欠民工工资、非法职业中介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有关民工有序流动的群众举报案件和突发事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三、我司将会同培训就业司于四月份对部分地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开展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一季度开展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我司。联系电话(010)84202274,联系人:李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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