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2001]1614号
省盐业管理局,各市物价局、盐业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为减轻工业用盐企业的负担,按照工业用盐经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对现行省外调入工业盐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调入属于产销见面的两碱直供工业用盐,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协商确定价格。
二、省外调入的系统内工业用盐作价办法。
1、省级公司批发作价
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加每吨20元的定额管理费、每吨3元的边区补贴款、再加增值税制定。作价公式:系统内工业盐省运销公司批发价=实际进价+实际合理运杂费+定额管理费+边区补贴款+增值税
2、市、县作价
市所在地市场批发价每吨440元,市公司对县调拨价每吨390元,县公司批发价以市公司调拨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再加15%综合差率制定。
3、对用量较大的系统内工业盐用户(年用盐在1000吨以上)实行下浮的优惠政策,浮动幅度在市、县批发价的基础上,下浮10%。
三、省外调入的工业用盐实行直达运输、曲线结算,省盐业公司不再增加调拨费用。
以上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